竟。 ,難父母實有;次無方分,難能生麤色;後能生果,難父母常。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 心、心所。心、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麤果色,故以為喻。此即有分及無分難。
下破所生果。於中有二,無常極成,故不須破。次下第一、難所生之果不越 述曰:汝之極微應非常住,許能生果故,如所生果。果即子微等。上來初有方分 論:「既能生果」至「極微常住」。 次第三、能生非常難。 述曰: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,量云︰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,無方分故,如 論:「若無方分」至「生麤果色」。 次第二、無分不生難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① 「越」,底本作「麤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越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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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