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5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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竟。  ,難父母實有;次無方分,難能生麤色;後能生果,難父母常。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  心、心所。心、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麤果色,故以為喻。此即有分及無分難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破所生果。於中有二,無常極成,故不須破。次下第一、難所生之果不越  述曰:汝之極微應非常住,許能生果故,如所生果。果即子微等。上來初有方分  論:「既能生果」至「極微常住」。  次第三、能生非常難。  述曰: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,量云︰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,無方分故,如  論:「若無方分」至「生麤果色」。  次第二、無分不生難。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                   ① 「越」,底本作「麤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越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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