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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定過。 不實故,亦名非常。梵王誦者,而本性有,然聲性非能詮,下破之中,彼無同喻,為 量,故是常住,所說是非皆決定故;餘非 陀論》。吠陀者,明也,明諸實事故。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,表詮諸法。諸法楷 知此等外道名計。
* 述曰:「待緣顯」者,聲顯也。「待緣發」者,聲生也。發是生義。聲皆是常, 論:「有執一切」至「方有詮表」。 述曰:《明論》聲常,是婆羅門等計。《明論》者,先云《韋陀論》,今云《吠 論:「有餘偏執」至「表詮諸法」。 自下第五、二聲論師合一處破。初敘二計,後正非之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① 「楷」,底本作「揩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楷」。
* 楷量,故不是常。設有少言稱可於法,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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