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遂立量云︰汝和合色等,不能承光發影,無方分故,如非色等。 色。以理難云︰汝和合色應無方分,體即極微故,如汝極微。成和合色,無方分已, 者,是薩婆多計。彼以極微等,即是和合色,和合色外,無別極微,極微外,無和合 方分,理不應成一。」 量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。然方即分,更無有分,故《二十唯識》云︰「極微有
論:「承光發影」至「定有方分」。 述曰:此敘理也。如日輪舉,照柱等時,東處承光,西邊發影,故言「各現」。 論:「日輪纔舉」至「光影各現」。 述曰:下難無方分,略有五難。此第一、極微無方分,應無光影難。「無方分」 論:「若無方分」至「承光發影」。 述曰:此中量云︰所執極微應可分析,應非實有,有方分故,如麤色等。此二比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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