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6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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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生得為能起因故。今牒之云:若爾者。  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,無能生得故,如龜毛等。  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。過去、未來已成就法應恒常起,以有得故,如現得法。

              次論主難。  述曰:此設彼救。未得、已失之法現雖無得,彼皆許有俱生得故,後時能起,以  論:若俱生得為因起者,  述曰:一切未得,應永不生;已失之法,更不應生。此中通說未得之法及易界地  論:未得、已失應永不生。  述曰:「一切非情」,即外具等。「應永不起」,以無得起故,如龜毛等。彼宗  論:一切非情應永不起,  述曰:論主難云:應起無為,以有得故,如有為等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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