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8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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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其勝論,尚自難知,何況許有同分實而自墜耳。 能生,更為生所生,同分是同他,更應為他同。汝以大大返徵,我以生生卻逐。設欲 ,何為無同分?又體是能同故,更無別同分,亦應體是能生故,更無別物生。生體是 種更無大故,不為他所造,同分更無有勝能。然體既非一,復起同言智,與法既不殊 以變礙名為色,何得如同分?相似法上有同分故。又不然,大種有勝功能稱大,而是
述曰:若爾,即應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,不與眼等、色、聲、觸等相似法為其 論:「理亦不然」至「有實同分」。 述曰:下第三、宿因非假難。此牒正理師救。由同分為因,起同事同欲故。 論:「若謂為因」至「知實有者」。 述曰:彼同分既無,同分不爾,此法何為許然有? 論: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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