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9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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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有情內法上立,如《對法抄》及《樞要》說。  中且說勝所依處,非外無也。《俱舍》經部然即許之,設立外法有,亦無過失。今且  等中,唯趣、生上立彼同分,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。以理而言,外有亦好,教  彼別有體,分是因義,眾同之分故。今則不然,不在外法,內、外異故。然《大論》  。「分」者,相似義。同雖通能、所,今屬能同。眾之同分,依士釋也。不同小乘,  。又以理說,無始宿習為因,於今事業起同事、欲,何要別執有實同分?  分。量云︰汝外相似色處法上應有同分,色處攝故,如內色處。如此徵逐,亦順其理  同分。若許事、欲外亦與為因,但內相似皆有因者,即應外法色等相似,應類亦有同

                    論:「復如何知」至「有實命根」。  次第三、破命根。     述曰:申正義也。眾者,種類義,如婆羅門等。「同」是一義,同是一婆羅門故  論:「然依有情」至「假立同分」。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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