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或無,計蘊等或容有,計自性等定無,准我見說。 。或頓或漸,至下當知。 而論,准我中說。若三心者,二心斷名初,第三道除,望修道為初故,如《樞要》說
述曰:此顯所執,親唯內相,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。 論:「是故法執」至「執為實有」。 述曰:心之所變,皆因緣生,一切故有。 論:自心內法,一切皆有。 述曰:下顯所依或有或無。第七本法定有,第六本法或無,修道本法定有,見道 論:「如是所說」至「或有或無」。 述曰:分別相麤,麤觀能斷,行相猛故,下道能除,故入初地,即斷除之。一心 論:「此二法執」至「即能除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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