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切法皆是我。如計外境為法非我,即顯內法有,非一、常。 ,故無妨難。 論:「此復二種」至「執為實法」。 述曰:顯非外緣方始得起,釋其生義。 論:「不待邪教」至「故名俱生」。 述曰:下隨別釋。此中顯彼俱生法執,由自種子內因力生,釋其俱義。 論:「俱生法執」至「恒與身俱」。 答︰能持自體,說名為法,即一切法皆持自體。有常、一、用,方名為我,故非 問曰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,法執亦有不帶人?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① 「過」,底本作「通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過」。 3 1 1 3 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