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4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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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道以佛性為我,此不相似,非我相故,無作用故,但名緣蘊。法可與同,佛性不失  是真如、擇滅等。不了此界、處,而執有法故。下准此知。  於作、受之用。其法不然,但計有體,即計為法,故計於法,亦依處、界,處、界即  用義,故說言蘊。無為無用,計為我少,故不說處、界。然說我為一及常者,亦說有  說通五識起,今舉正義,故不相違。然我本相即唯言蘊,其法本相言界、處者,我作  亦然,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。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,見道斷故,如我見說。此執有  當知。  法,法執亦通第八識有,今此但舉正義所取。此中解釋,准我執說,此識執相,如下  生。中間亦有間轉位次,未入聖時,恒無轉故,名為相續。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

                 又緣識所變諸蘊、處、界,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,同前我中二解。然《涅槃經》  述曰:識既不能取心外法,唯緣所變蘊、界相等,或總緣蘊,或別緣蘊,界、處  論:「二、有間斷」至「執為實法」。  述曰:此顯相續。唯第七識,未得無漏聖道已來,恒相續起,要入佛地,方永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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