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3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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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即定故。一心之中相違,不可或量、非量,故立第四,義亦如前。 之中為量、非量,以相違故。縱許見分或比、非量為第三果,亦不定故。現量為果, 五識境縛,仍是現量收,證自體故,為是煩惱染汙相故,如末那章。 果?現量為比果,比不為現果。問答亦然。 ,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? 現量。 為果,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;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,是比、非量,返緣自證,復是
夫證自體,必現量攝,故不可說見分緣相,或量、非量為自證果。不可見分一時 外內難、緣縛難,例亦然。見緣相為縛,自證應亦爾。是縛無失,然唯現量。如 解曰︰現量,心自體;比、非量,果可唯現。比、非二種非證體,何得能為現量 難曰︰見分緣相,或量或非量。一向現量,自證分以為果,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 述曰:諸體自緣,皆證自相,果亦唯現。見緣相分,或量、非量,故不應言見分 論:「由此見分」至「必現量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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