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能照之心,心分攝故,猶如見分。見分返此,或無能證。 然諸經論唯多三分。 三、引教成;四、釋頌意。下即初也。護法以後,方始立之。理極須然,如文可解,
述曰: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,不證第三。 論:「不應見分」至「非量攝故」。 彼若救云︰第二見分為第三果。 述曰:見分為能量,第三為量果。若第三能量,立誰為量果?為量如前。 論:「又自證分」至「必有果故」。 述曰:此立理也。第三、第二心分既同,應立別有能證自分。量云︰第三分心應 論:「此若無者」至「應皆證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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