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2 - 唯識藏_29
P. 462

有能照之心,心分攝故,猶如見分。見分返此,或無能證。  然諸經論唯多三分。  三、引教成;四、釋頌意。下即初也。護法以後,方始立之。理極須然,如文可解,

                 述曰: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,不證第三。  論:「不應見分」至「非量攝故」。  彼若救云︰第二見分為第三果。  述曰:見分為能量,第三為量果。若第三能量,立誰為量果?為量如前。  論:「又自證分」至「必有果故」。  述曰:此立理也。第三、第二心分既同,應立別有能證自分。量云︰第三分心應  論:「此若無者」至「應皆證故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   457   458   459   460   461   462   463   464   465   466   46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