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4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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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第三為果,自為能量。第三緣見,以第四為果,能量可知。 別人心,或前後心。由此必非能緣性故。見分等心,故能緣慮,相心不然。謂第二分 緣外,不得返緣,立第四分,故立外名,理實非外。 名為外,非體是外,故此現量亦不緣三。後二名內,體是內,緣內故。
緣第四時,以誰為果? 此義不然。自證緣見,一能緣上,義別分故。若為相分心,必非一能緣體故,或 因論生論,自證緣見,應相分心不能緣慮,所緣心故,如相分心。 答曰︰此義亦可然。此文影顯,故無有失。為色等難,皆應准思。今意欲顯由見 問︰見分緣外,從境名外,見分緣唯所緣,從唯所緣名所緣。 述曰:其義可知。縱緣於心,以心為相,亦唯所緣,相分之心不能緣故。 論:初唯所緣,後三通二。 述曰:下分別之。此釋見分若時現量,應為第三果難也。但由見分似外緣外,故 論:「此四分中」至「後二是內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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