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5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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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爾。 分不緣於相,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。然第三分得緣第四,現量等定,復不緣外。佛即 者,以無用故。設許得緣,涉重緣過。以無用故,或無緣彼之用,不說緣之。如自證 彼種故。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,過如前說。仍以第三自證為果,此例應同。 無色界,本識見分緣種子等,更無餘相,種子搏附識自體分,即以自證為相分緣,緣 緣第三為果,例此同故,功能應爾。若更立者,過無窮故。唯爾所者,分限足故。如
述曰:其第三分,前緣第二,卻緣第四。第四前緣第三,何不通緣第二?非第二 論:「第三能緣」至「以無用故」。 述曰:見分外緣,故量不定。 論:「謂第二分」至「或現或比」。 不可即以第四為果。如緣見分,見分非果,此義應思。即以所緣第四為果,第四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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