間異生皆為此計。 類執。此中破三種我,並同《廣百論》第二、第三卷說。 此有二量︰一、難非常;二、難非一。合有三量,破第三計。都合二十一比量,破三
述曰:即體非蘊,前說三計皆是此攝。「離」者,異義,體異名離。不爾,攝計 論:二者、離蘊; 述曰:此如《瑜伽》等四種計中,此即第一。有計我體,體即是蘊二十句等,世 論:一者、即蘊; 述曰:即是第二、別敘三計,兼破小乘。於中有二︰初敘計,後破斥。 論:又所執我復有三種: 述曰:汝所執我,應非常、一,有往來故,如火輪等。諸有往來皆非常、一故。 論:「則所執我」至「非常、一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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