別破之。 假我者,亦不遮之。前破心所,即行蘊少分。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,故應 二。四蘊非色,體類是同,合為量破,並如色蘊,別破亦得。此破於蘊計為實我,說 云︰心、心所法亦非實我,不恒相續故,待眾緣故,喻如燈、聲。此既二因,比量亦 故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述曰:自下破餘四蘊。「不恒相續」,是間斷義;「待眾緣」者,籍緣起義。量 論:「心、心所法」至「待眾緣故」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8 7 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