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非實我,蘊不攝故,如虛空等。此下准作,一一應思。 中但有宗及同喻,因如所標,故略不敘。文以一量破中計也。今助破云︰所計之我, 計,非必有執,合七比量破初計也。 之法,遮他為論,言「非覺性」,不是翻顯心、心所性是覺性故,許為實我。此兼遮 ,非覺性故,如虛空等。此中但合總為一量。行與色等,各別為量,理亦不遮。因明
述曰:破僧佉等計也。量云︰所計之我,應無作、受,蘊不攝故,如虛空等。文 論:「中離蘊我」至「無作、受故」。 述曰:「覺」者,覺察,心、心所總名。心所法外餘行、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 論:「餘行餘色」至「非覺性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8
9
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