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0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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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,不應說非蘊。又量云︰汝所執我,於我、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,許不可說故,如 俱句,不可說是我、非我故,犯相符過,又無同喻。今破是我,兼說非我,應定說是 許不可說是有為、無為故,如龜毛等。以二比量破第三計。若破俱句,他宗亦說我非 、無為也。今者論主直以我、非我而為例也。應立量云︰汝所執我,應不可說是我, 為喻。 過。宗等次第,准義釋文。彼計瓶等,依於四塵蘊等而立,然與四塵不即不離,故以 非實我,簡別真如。真如依蘊,亦不即離,然非實我,故無不定。因中言許,無隨一 量云︰汝所執我,應非實我,因云許依蘊立,非即離蘊故,如瓶、盆等。此中法言應 俱舍論》二十九卷敘難依義。今解「依」者,依止蘊上施設,不即離故,恐繁不述。
述曰:彼立五法藏:三世、無為及不可說。彼計此我非常、無常,不可說是有為 論:「又既不可說」至「是我、非我」。 述曰:破犢子等也。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,然別有體,非常、無常。如《 論:「後俱非我」至「非實我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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