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受、想滅,後時別有,無所心生。 所。隨彼計難,非謂共許。此他比量。 定前所厭,以立其名,故無失者。
論:不爾,如何名無心定? 論主若言「厭貪等時,心亦已隨滅,後時別有心生」者,此亦應然。厭時之心, 若伏救云:如厭貪等,染心所滅,而心不滅,寧厭受等心所滅故,心亦遣滅? 述曰:自下第五、論主難云:既爾,此定心亦應滅,與前所厭受等俱故,如厭心 論:「既爾,此中」至「如餘心所」。 述曰:自下第四、經部救言:厭時唯緣二法,二法既滅,故心所皆滅。此定依彼 論:「若謂厭時」至「以立定名」。 述曰:且就他破。以一切心所皆滅故,如何但說滅受、想二法耶?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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