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2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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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。      行相、受俱。頌言「觸等」,即是自相,故不須例。  切種。此第三說。例上五門,并不可知,即有其六,謂從異熟乃至無記,除識自相、  受等例成失。此上二說,義雖未周,以理而言,亦無妨難。  通餘,何得觸等例行相?了別行相在於識,亦令觸等例皆同;與捨相應不在受,亦應

                 第四師破。   此論體例,若正義無違,或合為一;若邪宗謬義,假作別師,非必異說。今此別  述曰: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。初許觸等受熏,後被難已轉計,方言緣種名一  論:「有義:觸等」至「無簡別故」。  此理不然。隨所應,有觸、非觸俱,相應有五法,五法相應例得同;了別在識不  此不成救。與識相應,既言觸等,觸等亦應與自俱故。  答︰餘門通故,可咸相例。行相既言了別,何得觸等例同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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