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,此乃不例一切種門。 攝論》四外,別立有自在義,方能受熏。 問︰所熏有心及心所,心所不自在,故不受熏;能熏之中有心所,心所不自在, 述曰:染中舉貪,「等」取嗔等;善中舉信,「等」精進等。既如貪等,故不可 論:「如貪、信等」至「能持種子」。 述曰:三、論主答。既非心王,故不自在。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。世親《 論:觸等依識,不自在故。 述曰:第二、彼問有何所以。 論:所以者何? 述曰:第一、非也。 論:彼說非理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5 3 3 7 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