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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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盡,除三之餘皆增上故。 者,略不說也。即以此文為不盡理。依所餘立增上易故,略不說之。隨前所應,盡理 有此二緣依處,以相隱而復少,故不說之。此二處全,名亦顯故,論但說二,隱餘少 亦皆有此二緣義故。觀待待境,心等得生,餘二合前以為體故。即以此文而為盡理。 ,非唯第五無間滅處、第六境界依處所攝,其餘領受及下和合、不障礙處三依處中, ,遠疏等別故,略而不說。即以此文為不盡理。
論:「論說:因緣」至「攝受因攝」。 述曰:此即是前第二師說。二緣依處唯彼第五、第六依處,非餘三依處。餘三雖 論:「或唯五、六」至「略不說之」。 述曰:上解因緣。下解中二。此即是前第一師義。彼二處言,意顯但是此二緣者 論:「言無間滅」至「二緣義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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