間、解脫,不總合說,故名「別立有十六心」。《對法》云︰「法智品道,真如為境 忍、法智,緣諦理為境,觀所取也;類忍、類智,緣前智品,觀能取也。此唯別立無 ,皆言此二是安立諦故。 三品?以加行心意樂爾故,入真決然。
述曰:唯《對法》中有此文也。「所取」,謂諦理;「能取」,謂緣理之智。法 論:「一者、依觀」至「十六種心」。 述曰:第二、解十六心,有二︰初總次別。此總也。《對法》第九卷、五十五等 論:「二、緣安立諦」至「此復有二」。 述曰:第二師說,此三是相見道。以真見道但總緣真,諸論共說,何得別緣以為 論:「有義:此三」至「不別緣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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