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7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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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「攝受因」。前約五蘊、六處生時位別,各 植」;後約當果,行名「牽引」。言攝五蘊,體是名色,能受用於境,六處作用,合 諸論差別,亦不相違。 十六說識等五支是胎藏苦,故立果名。約世因果,十支為因;約性果因,七支為果。
述曰:束十二支為七雜染。前十二支為十一義,今束為七。前約熏種,行名「攝 論曰:「七雜染者」至「謂生、老死」。 述曰:此約二染以辯因果,又約異熟非異熟以辯果因,故五是因,七支是果。五 論曰:「二雜染者」至「謂所餘支」。 述曰:此同《瑜伽》,違於《對法》,如《唯識》會。 論曰:「三雜染者」至「謂餘支」。
辯中邊論述記卷上
① 「各」,底本作「名」,今依據後文改作「各」。
① 別立名;今約俱是攝受自體,皆名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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