果義。 愛、取力,令先已作之業取與後有上異熟果得現前故,有名「現前」。 彼浪作異端,皆是邪說。有取識者,皆如此知。 為「順」。取令識連縛當有,《對法論》說有取識者,有漏識也,取是漏故。諸師於
述曰:釋頌中第六句緣生深義。 論曰:「唯此所說」至「令不安穩」。 述曰:雙解二支。此是現前,故名「苦果」。性有逼迫,是苦義;酬前因故,是 論曰:「苦果故者」至「酬前因故」。 述曰:此解有支。昔在雜行時,取有後果,名為取業;當果令起行,名與業。由 論曰:「現前故者」至「得現前故」。
辯中邊論述記卷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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