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6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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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義。             愛、取力,令先已作之業取與後有上異熟果得現前故,有名「現前」。  彼浪作異端,皆是邪說。有取識者,皆如此知。  為「順」。取令識連縛當有,《對法論》說有取識者,有漏識也,取是漏故。諸師於

                 述曰:釋頌中第六句緣生深義。  論曰:「唯此所說」至「令不安穩」。  述曰:雙解二支。此是現前,故名「苦果」。性有逼迫,是苦義;酬前因故,是  論曰:「苦果故者」至「酬前因故」。  述曰:此解有支。昔在雜行時,取有後果,名為取業;當果令起行,名與業。由  論曰:「現前故者」至「得現前故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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