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對法》第四、《瑜伽》第十等,有為遮計,立緣生等,正與此同。 「增益因」。乃至老死可知。若執行等,無因而生,撥無無明等,名「損減因」。即 明三法皆然。 ,或從喻為名。 「能受用門義」。境准可知。「門」者,所由之住,根境為識生所由之境,故名為門
述曰:執大自在、自然、本際、宿作、我等為因故,於行之因無明上增益故,名 論曰:「此中增益因者」至「執彼無因」。 述曰:總舉大綱所明之意。 論曰:「於因、果、用」至「是緣起義」。 述曰:「緣起義」者,舉此所明。「於因果用」,顯所於三法。「無增減」者, 論曰:「已說處義」至「果用無增減」。
辯中邊論述記卷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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