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4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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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為治法位訖,然勤位盡不過三種,故下為之。此據別勝義,不可廢立。  為利人,名「勝利」。化身滿因所願,名「成所作」,即成所作智。此即第一、廣明

              述曰:此攝三位,謂因、入、加行。以有漏故,名「不淨位」。  論曰:「不淨位」至「乃至加行」。  述曰:解初二句、第四句頌末後三字。由真法界成有為治,故約法界辯治分位。  論曰:「於真法界」至「攝前諸位」。  述曰:上二句顯前有為治法於真法界辯別,舉數標宗;下二句列名攝廣。  論:「頌曰:應知於法界」至「清淨隨所應」。  述曰:結生下文。  論曰:「此諸分位」至「其三者何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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