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為治法位訖,然勤位盡不過三種,故下為之。此據別勝義,不可廢立。 為利人,名「勝利」。化身滿因所願,名「成所作」,即成所作智。此即第一、廣明
述曰:此攝三位,謂因、入、加行。以有漏故,名「不淨位」。 論曰:「不淨位」至「乃至加行」。 述曰:解初二句、第四句頌末後三字。由真法界成有為治,故約法界辯治分位。 論曰:「於真法界」至「攝前諸位」。 述曰:上二句顯前有為治法於真法界辯別,舉數標宗;下二句列名攝廣。 論:「頌曰:應知於法界」至「清淨隨所應」。 述曰:結生下文。 論曰:「此諸分位」至「其三者何」。
辯中邊論述記卷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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