位全,第七位少分。上來第一、約法辯位,次第二、約人辯 體名取異生,與不淨位體相雜故。此等諸通無漏,有煩惱故,名「淨不淨」。 十二、十三、十四、十五位全,第七位少分,有學亦得神通等故。以體准前,有學位
述曰:此問起頌答也。依法立人,故言「依前諸位」等。 論曰:「云何應知」至「諸補特伽羅」。 述曰:若約名攝,唯攝第六;若約體攝,即攝第六、第九、第十六、十七、十八 論曰:三、清淨位,謂無學位。 述曰:若約名攝,唯攝第五;若約體攝,即第四、第五、第八、第十、第十一、 論曰:淨不淨位,謂有學位;
辯中邊論述記卷中
① 「人辯」,底本作「 □□ 」,今依據前文改作「人辯」。
① 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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