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但名攝,即如名攝淨不淨位及清淨位,及攝體收。如三中解。 凡夫之位,即攝十八中第一、二、三。 至廣說十八、三位。
述曰:總攝凡位體,名「不淨位」。三中攝一,如自名攝,十八中攝初之三位。 論曰:「不淨位」至「清淨位」。 述曰:前位未發心,不名發趣。此二發心,趣求聖道,名「發趣位」。即名別說 論曰:發趣位,即入加行位; 述曰:此即大文第三、結前義也。有種姓者,方有堪能,勤行入聖。 論曰:「修分位」至「即種姓位」。 述曰:人既是假,約實辯人,依法別相,方立人故。若種姓法,名住種姓人,乃 論曰:「應知依前」至「此已發心等」。
辯中邊論述記卷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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