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0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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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釋義既終,略為總結。此即初也。  約位說,故須重品。  應位後依修成,位位不修前故,於修後明其位也。前品之末約凡聖三乘,此治差別不  「有上」;若菩薩修證,名「無上」。

              述曰:自下第二、依徵正解,合有四頌:初三辯法,第四辯人。初三頌中,初之  論:「頌曰:所說修對治」至「勝利成所作」。  述曰:此品之中,大文三段:初結前生後,以發論端;次依問正解,廣中宗意;  論曰:已說修對治,修分位云何?  修行所在,稱「位」;位別不同,名「分」。即是前所修所在分位。依位方修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辯修分位品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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