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果故。 分位故。 於中,上二句標名顯數,下六句依數別彰。 二頌明有為治法勝劣位別,第三一頌略明此有為治法於法界中辯其差別。此即初也。 述曰:即發心已去,未必是加行道,即資糧道亦此攝故;除見道中解脫道位,彼 論曰:「三、加行位」至「未得果證」。 述曰:初即性種性,即對治種子未起現行;第二位已去,名習種性,得彼彼說。 論曰:「一、因位」至「謂已發心」。 述曰:總釋文之大綱,別解頌初二句。然此分位更無別體,即前對治前後差別各 論曰:「如前所說」至「有十八種」。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3 1 1 9 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