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3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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逼,迫令苦楚,碎骨爛肉,名之為合。既合復離,罪人復活。如是離合,經無量時, 所感,變現非一,動手足等差別作用,或斬或斫或剝。此顯作用。次略顯事。 ,說為施設。此顯法體非有情數,但是心外業生大種所起形等,假名施設為獄卒等。 勝。此形、顯等,皆業所感,於此等上,施設獄卒、狗烏等名。於無情物,假立情名 或短;其觸處力,或強或弱:種種差別。此形、顯等,望受罪者,皆為強大,故俱名
述曰:眾合地獄有二山,勢猶若羝羊,相去稍遠,名之為離;罪人居中,其山相 論:如羝羊山,乍離乍合; 述曰:為造惡者起怖畏故,知其惡業,招此惡果。其無情物,大形、力等,由業 論:為生彼怖,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; 自下顯此有勝作用所由。 述曰:其異大種,起勝形色,身有麤細;起勝顯色,身或赤黑;起異貌量,或長 論:起勝形、顯、量、力差別,於彼施設獄卒等名。
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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