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1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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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互相糅同一處所,中一微處既與六微同處而住,應阿耨等諸麤聚色如極微量,更不  極微應成六分,與六合故,如麤聚色與六色合。然頌唯宗、因,略無同喻。  云:中間極微應成多分,一處無容有餘處故,如麤聚色。或於頌中,亦成比量:中一  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,非餘五處。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,中間極微應成六分。應立量  間極微應成六分。所以者何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述曰:此釋下二句頌。若言極微無方分,故不相合者,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,既  論:一極微處若有六微,應諸聚色如極微量,  述曰:顯成六因。謂中間極微東極微處,無理容有餘五方處五極微故,如是乃至  論:一處無容有餘處故。
             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
                   ② 「難」字下,底本有「極微合應成六分」,今依據卍續本刪去。  ① 「三」,底本作「二」,今依據金陵本改作「三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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