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7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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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佛栗底  境有別,覺乃遂殊,誠為應理。無如是事,非於根識所觀境處極微有殊。然此摠聚是  於塵自體是所緣性。復非於彼無別相處覆審之緣異解性故,如緣青等。  別。彼之實事相貌之外,無別積聚體可得故,緣彼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,由此方成  此言說。然諸極微以摠聚相而為其境,固非於彼瓨等自體了別之時,於眾多聚體有片  復由根覺隨現有境而相生故,識境不別。如何得知?由匪於其瓨甌等處眾微有別,而  其十處,但是大種,斯言無過,然此已陳。  功能各決定故。塵亦如是,無違共許。豈非顯微無其堅性,由別體故?此對宗法,許  微,塵形不睹?如堅性等。如堅潤等,於彼青等縱有其事,非是眼等識之境界,根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?極微形相無別異故。凡諸事物有支分者,必有別狀  若相殊故,所言殊者,相謂形狀布置有殊,於其瓨甌咽、腹、底等殊異狀故,由  汝瓨甌等覺者,汝如是證者,於瓨及甌便成根覺相似而觀。於其自境識不差故,
              觀所緣論釋
                   ① 三佛栗底:世俗、假有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,而此摠聚非根識境,此已斥破。復非非境有別而令識相有殊,可為應理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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