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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非作者;七、合;八、離;九、多士夫;十、住。) 髻十義︰一、有性;二、一性;三、有義性;四、他義性,即為他所用;五、他性; 薩埵等。每條二喻:一是世間喻,二是論中喻。五種相應,未見明文,尚待研究。頂 種;六、俱行事,如鴛鴦,如薩埵等;七、所害與能害事,如蛇與鼬,如支與有支之 因相事,如陶師與瓶,如神我與最勝轉;五、支與有支事,如枝等與樹,如聲等與大 乳,如自性與大等;三、果與因事,如車與支,如薩埵等轉變為聲等;四、因相與有 七種繫屬︰一、財與有財事,如王與奴,如最勝與神我;二、自性與轉變事,如酪與 ,比量皆不能知,以士夫非因故。如是應知諸數論者之比量,不應道理。 具餘之因復何所了解耶?如是則不應說相應有五種,頂髻者亦非有
復次,「不知士夫義」,士夫 「異名言非有」,若謂非離異法別有隨行等,即由隨行等成立最勝一性等故,則 復次,達頂髻義一,由具餘比量之支分,了達最勝一有性,亦應正理,以彼事性
集量論略解卷第二
(神我)
之有性或多性,或異或不異等,此一切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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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(數論所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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