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4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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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成此之能顯,故餘能比之因皆無意義。如前已說。亦不說是因與有因之事。何以故  七種。若唯彼一種是能顯,則諸餘者應皆非能顯。以與因、有因異故,餘繫屬可得者  由一切體性而能取有因也。如是且說最勝與隨行等,非是因與有因之能生、所生事也。  ,了解有因者,則捨由繫屬門緣取,而由餘因,非能詮說財義。否則極超出者,亦應  故由餘繫而說其義。  因,非由財與有財等。以一切種應成為能取、所取,故財等任由何分皆不見為能顯,  了達最勝有性等之因,非能生、所生事也。如最勝有性等,與隨行等,隨順成立。  異之隨行體量等,能了知最勝與士夫  諸異之隨行等而攝持了知,故非以此能生、所生之繫屬而為顯了。)  ,應普得能生、所生也。)

                     能顯所顯事,是一則非七。若是能顯、所顯事者,則從財、有財等異,不應分為  復次,唯財有財等,能取有因者,除繫餘亦知,應一切能取。若由財分能顯有財  如是財有財,亦皆非能顯,餘繫表彼故,正說為無繫。由餘繫屬一分成為因與有  最勝等一等,諸異隨行等,由何而攝持?故此非能顯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量論略解卷第二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神我)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由彼即成立頂髻者之十義,故彼即能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最勝等之一性等,是由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以故?以由諸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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