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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違,雖是異品,應唯由簡別,若無彼性,而了解所立。此如云此處有火暖,由有火 是異品有者,則應無因。謂同品所有之所作性等,除無常外,於餘苦等亦有也。同品 於非有。 極為應理。若爾,異品云何?有說餘相屬於有法,如說非福。有說唯破有,即無,屬 差別?曰︰雖有別異,如瓶等上所有無常,非是所立。然不許此有異。故言同品有, 所作性因也。 所謂無異也,即此也,皆是極相似,非是一體。言同品有,即無常之同類法上,定有 ,亦貫兩無常法上,由極相似無異,故言即此。即說瓶上因法亦即聲上之因法也。) 法宣說」,即說同品有也。 立法總,品類均等,說名同品,以一切義皆名品故。彼所立法,「無異言即此,於別
其中且說,彼餘彼相違,於二種異品,無因及相違,唯由於簡別。若同品所餘, 或問︰「言同品於品」,若言無異即此為同品者,此亦應於同品有也?此中未說 即由宗法成為因與似因。彼等差別,謂有、非有、俱等。此中成立有者,謂由所
集量論略解卷第三 於差別愚蒙。
(然不說遍有,因可狹於宗故。)
(如聲無常,瓶等亦無常,即聲無常之同品。其所作性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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