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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上頌言︰若法是不共,共決定相違,遍一切於彼,皆是疑因性。觀宗法審察,若所  俱可得一義相違,不容有故,是猶豫因。又於此中現、教力勝,故應依此思求決定。  若對許有聲性是常,此應是因。若於爾時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,容有此義。然  唯於彼俱不相違,是疑因性。若於其中俱分是有,亦是定因,簡別餘故,是名差別。  別,遍攝一切,皆是疑因。唯彼有性,彼所攝故,一向離故。諸有皆共無簡別因,此  理應四種為不定因,二俱有故。所聞云何?由不共故。以若不共,所成立法,所有差  此是更互依待,俱相隨轉同是一因,或由合聚成就因相,俱是能立,故無過失。若謂  一因皆能作多事,如前於非一事轉,極為應理。  事,如說所作性故無常,苦故無我。此如相違決定,應成疑因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謂由各異因成立多種所立者,如離於支,無別有支,以是猶豫與抉擇故。曰︰  由眾多因如何決定耶?曰︰眾多若不違,尤其於一轉。此中雖是多因,然同作一
              集量論略解卷第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此說多因可成不相違多宗。)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謂諸由二因,而作多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此說多因可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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