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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取與是現見事,如說之因相,非單獨相。若謂一一無違,為因相應理,此如說所作 ︰相違決定。且於一事,從無疑相,具足疑相,應道理故,是為一性。如是具足非眼 二相者,許二二非一。此中具足猶豫與抉擇彼二種相,非單一相。此中何為疑相?曰 所取及是現見事,決定非實亦非是業,故樂說為一也。 一實數。藏文似是解不說二數之理由。) 是常,或是無常。 相違疑故」,謂於說二種相更互相違,猶見一數。如於聲上由所作性與所聞性,疑聲 說所說一數同類。 「所餘皆不定」,所餘五種,因及相違皆不決定,是疑因義。又於一切因等相中,皆 能為他用,積聚性故,必為他用。此因能成多義,故即二因中攝,非出九種之外也。 」中,取初、後二。復有餘相違因,謂能成立違害所立者,如說諸別
若謂由如是樂說為一,則不應成為猶豫與決定二因耶?曰︰無過。何以故?諸具 「樂說唯一數」,當知同一類故。言一數者,此中如同品有等,樂說一數。「於
集量論略解卷第三
(奘師譯為「勿說二相更互相違,共集一處,猶為因等」,作為破
「如是疑及因,見決定為一」,如聲由非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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