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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因、邪因、疑因。 云所量性故,或云所聞性故。「餘觀待分三」,觀待所立,俱二分者,可分三種,謂 二是猶豫」,謂於一切法之各別自性,由共及別而一向生猶豫。如立聲常或無常,而 唯有三種︰一、共;二、別;三、諸二分者。應知九種分別,亦是從彼三而分。「初 前相違中。 因。今破其因相。若如是者,二者之同品不成,成立相違品為一切他所用,故仍攝入 違害」。信慧譯本亦同。此謂由此因違害彼所樂宗,故名相違因。) 法,自性或差別,由違害於彼,此成相違因。 性,則謗總義。是彼自性相違。若彼說者自非虛妄,則是差別相違。頌云︰邪證法有 切語言皆是虛妄,是能表故,如夢中能表。若有如是說者,其言說與所說體性皆虛妄 一或是二俱,若自性,若差別,
何故如此?初二種因一向疑者,謂由彼二,於一切品由隨行不行,返隨不成故。 復為顯揚彼義故,更由餘門宣說︰共與差別法,及所立二種。謂所立法之能了, 又論師引伏難曰︰非內積聚性,如是非他用。謂積聚性是眼等內性相應,列此為
集量論略解卷第三
(奘譯後二句為「此成相違因,若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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