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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慧譯為「與世間覺相同」較妥) 無餘通達彼法。言譬喻者,亦是說具彼極成之法,謂於何義是與世間假立之覺不同 全無義。云何無義?以言通達彼法者,由成就同法,義得成就所立與彼相違法,除此 通達彼法,於因等後為簡別者,如是亦俱說應無義。則言通達彼法之喻,如是俱說應 由前簡別,則普取所立之同法與異法。 如虛空,亦應成喻。故所立之異法、同法,於有性及所聞性等亦皆容有。復次,若喻 違,是顛倒喻。」此敘計。下破執。 離等皆是喻過。)
「能了不見彼」,以不說外義之喻,言了解所立法,應亦不能通達彼法也。若謂 此亦若離因義,喻別有者,則不應說喻定繫屬於因義。如是言所作性故無常,猶
總唯說為因,別依自隨行,非具對治品,別門亦應爾。 觀待於說喻,言如是結合,於所立如是,結合不應理。 能了不見彼,俱說應無義,異門餘成故,不合所立法。 破正理派。諸正理派者說︰「由所立同法,通達彼法之喻,是為說喻。由彼相 集量論略解卷第四
之喻。且說通達彼法
(為喻)
,不應道理,以異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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