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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錯亂,以各異詮說故。如是且無前過。彼非有。云何?  衣等。樹亦不定是樺樹,如榆、柳等。餘亦類知。)  有。有法不定是實,如德、業等。實法不定是地,如水、火等。地不定是樹,如瓶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除有繫屬外,餘聲或因性,非能詮義,以於多義不能一切皆詮說故。然於自義亦  (別望總決定,總望別不定。如樺樹必是樹,樹必屬地大,地必屬實攝,實必是  樺、榆、柳等  是中間頌
              破餘周遍故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三二一疑,餘是決定因。  集量論略解卷第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樹、瓶、衣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見後總別關係表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、水、火、風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別)實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青、黃等           (總)所知、所量、有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色、聲、香、觸等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德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、捨、屈、伸、行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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