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錯亂,以各異詮說故。如是且無前過。彼非有。云何? 衣等。樹亦不定是樺樹,如榆、柳等。餘亦類知。) 有。有法不定是實,如德、業等。實法不定是地,如水、火等。地不定是樹,如瓶、
除有繫屬外,餘聲或因性,非能詮義,以於多義不能一切皆詮說故。然於自義亦 (別望總決定,總望別不定。如樺樹必是樹,樹必屬地大,地必屬實攝,實必是 樺、榆、柳等 是中間頌
破餘周遍故, 四三二一疑,餘是決定因。 集量論略解卷第五
樹、瓶、衣等
(見後總別關係表)
地、水、火、風等
(別)實
青、黃等 (總)所知、所量、有 。
色、聲、香、觸等
德
取、捨、屈、伸、行
業
3
3
3
8
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