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2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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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識色是有法差別。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。外人遂作有法差別相違言:極成之色非 唯自所許。謂真故極成色,是有法自相;不離眼識,是法自相;定離眼識色、非定離 如眼根。由此便有決定相違。為簡此二過,故言眼所不攝。 ,不得說言定離眼識。作法自相決定相違言:真故極成色非不離眼識,初三攝故,猶 ,非定不離眼識?由大乘師說彼眼根,非定一向說離眼識,故此不定云非定不離眼識 故,作不定言:極成之色,為如眼識,初三攝故,定不離眼識;為如眼根,初三攝故 眼識,便違自宗。為簡此過,言初三攝。 離眼識;為如五三,眼所不攝故,極成之色定離眼識?若許五三眼所不攝故,亦不離 初三所攝,但言眼所不攝故,便有不定言:極成之色,為如眼識,眼所不攝故,定不 唯識故。
為遮有法差別相違過,故言自許,非顯極成之色初三攝,眼所不攝,他所不成, 若爾,何須自許言耶? 其眼所不攝言,亦簡不定及法自相決定相違。謂若不言眼所不攝,但言初三所攝 因云初三攝者,顯十八界六三之中,初三所攝。不爾,便有不定、違宗。若不言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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