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4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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諍,亦名同品,故有有法差別相違。 聚相似種類,即名同品。由法能別之所別宗,因之所成,故舉此法以彰彼聚。 至下喻中,當廣建立。為遮此二,總標所立法而簡別之。若聚有於賓主所諍因所立法 。若與所立有法相似種類之聚名為同品,即一切宗多無同品,如聲有法,瓶非同故。 者,宗上意許所有別法皆入總宗。且如異品虛空上無我,與聲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 法,互差別聚不相離性相似種類,即是同品。若與所立總宗相似一切種類之聚名同品 是中意說宗之同品,所立宗者因之所立自性、差別不相離性,同品亦爾。有此所立中 有無法處。此義總言,謂若一物,有與所立總宗中法齊均相似義理體類,說名同品。
述曰:此別指法。如立宗中陳無常法聚名宗者,瓶等之上亦有無常,故瓶等聚名 論:如立無常,瓶等無常,是名同品。 答:彼若不許聲有法有,亦成異品,宗、因無故。若彼許有,為因所成,隨意所 問:若爾,聲上無我等義,非因所立,應名異品。 所立法者,所立謂宗,法謂能別。均謂齊均,等謂相似,義謂義理,品謂種類,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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