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2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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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無因不有,此二名譬喻,餘皆此相似。」解初中有三:一、牒名;二、總顯;三、  名為法。次下二因同異,及上宗同異,並別同異,故皆名品。  總所立,遂與品名,能所異故。又因、宗二,同異名法,別同異名品。此同異二,故  同異於有法之上所作義者,名之為法。又此所作非總所立,不得名品,名之為法。宗  ,名法。今與彼所立差別相似,名同法;無彼差別,名為異法。異者,別也。  ,獨得

                 述曰:三、隨釋,有二:一、解同;二、解異。《理門論》云:「說因宗所隨,  論:同法者,若於是處,顯因同品決定有性。  答:若同異總宗不相離性種類,名品。若不同異於總宗,亦不同異於宗有法,但  問:何故宗同異名品,因同異名法?  述曰:二、列名也。同者相似,法謂差別。共許自性,名為有法。此上差別所立  論:一者、同法;二者、異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喻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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