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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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品非有,四、五、六是,相違、不定亦二過攝,同喻亦犯能立不成。若非因同品, 相違、不定亦二過攝,異喻亦犯能立不遣。若言定有性,不說因同品,亦即是九句中 說顯因同品? ,正取因之同品,由有此故,宗法必隨,故亦兼取宗之同品,合名同法。 有無聚中,有此共許、不共許法,即是同故。以法同故,能所同故,二合同故。此中 定有性,以共許法成不共故。《理門論》云「說因宗所隨」,是名同喻。除宗以外, 有此,名因同品。所立之法是有法上不共許法。若處有共因,決定有此不共許法,名 相似品,便決定有宗法。此有無處,即名同法。因者,即是有法之上共許之法,若處 別指。同法牒名,餘文總顯。
答:唯言因同品,不說定有性,即九句中諸異品有,除二、五、八,餘六句是, 問:顯因同品,宗法必隨,何須復言決定有性?言決定有性,因必在宗,何須復 處謂處所,即是一切除宗以外有無法處。顯者,說也。若有無法,說與前陳,因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
① 「得」,底本作「明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得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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