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4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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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取餘盆、甖等。《理門論》云:「若爾,喻言應非異分,顯因義故。」古因明師因  為有法,所作、無常為法,正以所作、無常為喻,兼舉瓶等喻依,合方具矣。等者,  有所作,其立敵證等,見彼無常。  。諸有生處,決定有滅。母牛去處,犢子必隨。因有之處,宗必隨逐。此為合也。若  相明故,合、結總陳。若所作者,即前總顯因之同品。見彼無常,亦則前顯決定有性  。為遮前三句及第四少分所說過失,顯第四句少分為正,必須雙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。  、全分能立不遣。此同異喻所犯諸過,或自或他,或全或一分,隨其所應,皆應思惟  ,正因、不定二種所攝。異品無過,正因所攝;異品有過,不定所攝。異喻或有一分  不成過。若顯因同品,亦決定有性,即九句中同品亦有句,除四、五、六,餘六句是

                     如瓶等者,舉其喻依有法結也。前宗以聲為有法,無常、所作為法。今喻以瓶等  述曰:別指法也。如立「聲無常」宗,「所作性」因,瓶為同喻。此中指法,以  論:謂若所作,見彼無常,譬如瓶等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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