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8 - 唯識藏_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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誡者,謂依增上戒學教授教誡,依增上心學教授教誡,依增上慧學教授教誡。等持者 中,法者,謂別解脫經及廣分別。學者,謂增上戒學、增上心學、增上慧學。教授教 ,依止病緣醫藥什物,於法、於學、教授教誡、等持、供養、不放逸中應修加行。此 處中應修加行?謂依止大師,依止親教,依止軌範,依止衣服,依止乞食,依止臥具 此斷其有犯,亦不應顯對治之法。如是名為摠略宣說觀察所犯。 失,由觀此失而制立故,如其所犯,應為顯示對治之法。若有不犯如是過失,不應於 依此補特伽羅,此方此時,制立如是遮罪學處。若有所餘補特伽羅,餘方餘時犯此過 諸性罪,應當一向教令不犯。若毀犯者,如其所應,當為顯示,令速悔除。又佛世尊 不行故,制立依處故,現彼過失生不生故,非一向現行故。
復次,於毗奈耶勤學苾芻,依止七處,於六處中應修加行。云何依止七處,於六 復次,諸持律者應以五相觀察所犯,然後斷罪。何等為五?謂一向雜染故,一向
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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