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6 - 唯識藏_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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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顯得修;言生已堅住等者,別顯習修。 六亦同《集論》。 惡不善法,修令不生。如是四種修差別相,隨其所應,依四正斷說。」《瑜伽》六十 令堅住不忘,倍復增廣。除去修者,謂已生惡不善法,修令永斷。對治修者,謂未生 習修、除去修、對治修。得修者,謂未生善法,修習令生。習修者,謂已生善法,修 。彼約四正斷,明四種修,故彼論云:「更辨諸道修之差別,略說有四種,謂得修、 》一百五說。 漏有為、餘有漏法,如次各具前後二修。」若廣分別,如《順正理》七十四、《婆沙 ,依有為善,未來唯得,現具二修;治、遣二修,依有漏法。故有漏善具足四修;無 立?頌曰:立得修習修,依善有為法;依諸有漏法,立治修遣修。論曰:得、習二修 :「修有四種:一、得修;二、習修
問:如何不說後二種修? 若依此經,唯初二修,明修念住。言得念住修故者,總標二修。言未生令生者, 今依大乘,諸教不同。若依《集論》第五、《雜集》第九,亦依四修,修念住等
解深密經疏卷第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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