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54 - 唯識藏_14
P. 354
義故。若依前義,應作是說,香、味、觸界,依世俗理,如色界說;依勝義理,如眼 受用,香、味、觸界,依勝義理,亦得如色界說,謂在未來當至現在,有多人等共得 ,如色界說,謂諸世間說共得故;依勝義諦,如眼界說,一所受用,餘不得故。若未 味二界,準此應知。 觸界有多極微和集一處,二身逼觸,各得一邊,無共得者,故勝義理如眼界說。香、 能覺。問:若一觸界,二有情身各在一邊,共所逼觸,豈非勝義如色界說?答:如是 有情所嗅香界,餘不能嗅;若一有情所嘗味界,餘不能嘗;若一有情所覺觸界,餘不 味,我等亦嘗;汝所覺觸,我等亦覺。』依勝義理,香、味、觸界,如眼界說。謂一 、觸界,依世俗理,如色界說。謂諸世間作如是語:『汝所嗅香,我等亦嗅;汝所嘗 似故。然於此義
「復有欲令亦嗅、嘗、覺他及非情諸香、味、觸。若已受用及受用時,依世俗理 《毗婆沙》云:「如色界,聲、香、味、觸界亦爾,同分、彼同分品類差別皆相
解深密經疏卷第十二
3
4
4
4
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