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52 - 唯識藏_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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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分。不爾,如何說為同分? 最後蘊同分意界,約能緣義說為 為二:一、有識屬;二、無識屬。乃至身界,應知亦然。意彼同分唯不生法。 眼但有四種,謂不見色已、正、當滅,及不生法。西方諸師說有五種,謂不生法復開 分眼。如是廣說,乃至意界,皆各於自界,應說自用。迦溼彌羅國毗婆沙師說彼同分 自業。若作自業,名為同分;不作自業,名彼同分。此中,眼界已、正、當見,名同 。由此前說於理為善。」 師說法界總攝一切法盡,以十七界亦名法故。彼不應作是說,法名雖通,而法界別故 能遍了一切法故,依自作用立為同分,如眼等根有見等用,必不立為彼同分故。有餘 立同分、彼同分,是則緣餘十七界者,應非同分。答:理應如是。然以意界及意識界 、境:眼對色,色對眼;乃至身對觸,
「餘二,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、彼同分。何名同分、彼同分耶?謂作自業、不作 《大婆沙》云:「以無有法非三世攝意識境故。」具說如彼。「問:十七界,意
解深密經疏卷第十二
色界為眼已、正、當見,名同分色。彼同分色亦有四種,乃至觸
通一切法,非法界攝。 解云:準此,薩婆多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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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,羅漢 解云: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