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52 - 唯識藏_14
P. 352

同分。不爾,如何說為同分?  最後蘊同分意界,約能緣義說為  為二:一、有識屬;二、無識屬。乃至身界,應知亦然。意彼同分唯不生法。  眼但有四種,謂不見色已、正、當滅,及不生法。西方諸師說有五種,謂不生法復開  分眼。如是廣說,乃至意界,皆各於自界,應說自用。迦溼彌羅國毗婆沙師說彼同分  自業。若作自業,名為同分;不作自業,名彼同分。此中,眼界已、正、當見,名同  。由此前說於理為善。」  師說法界總攝一切法盡,以十七界亦名法故。彼不應作是說,法名雖通,而法界別故  能遍了一切法故,依自作用立為同分,如眼等根有見等用,必不立為彼同分故。有餘  立同分、彼同分,是則緣餘十七界者,應非同分。答:理應如是。然以意界及意識界  、境:眼對色,色對眼;乃至身對觸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餘二,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、彼同分。何名同分、彼同分耶?謂作自業、不作  《大婆沙》云:「以無有法非三世攝意識境故。」具說如彼。「問:十七界,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深密經疏卷第十二






              色界為眼已、正、當見,名同分色。彼同分色亦有四種,乃至觸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一切法,非法界攝。  解云:準此,薩婆多宗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此,羅漢  解云:準
   347   348   349   350   351   352   353   354   355   356   357